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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时间:2025-04-17 08:53:30
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引言]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规范村级事物管理,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我乡全面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家民政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及省、*市、*市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的指导,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核心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村自治机制,提高农村法治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目标

1、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委会能切实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有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决策能力进一步增强。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两委"对村级事务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制度健全,村委会印章、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未发生村级帐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6、法制教育深入人心,村民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干群关系密切,农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农村不稳定因素得到及时清除,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统一协调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通过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村委会要自觉置于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各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要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为村民服务。

2、完善村级民主制度,依法保障"四大民主"的实现,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民主法治村"建设,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有效载体。要在"四五"普法期间,把"民主法治村"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突出抓好以"四大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议事规则,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村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文本,使内容切实可行程序合法有效,对"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建立健

全村务管理,村务公开制度和村级民主法治台帐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我市"四五"普法规则和有关依法治市、治乡工作计划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府、乡委、乡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与农村管理、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组织各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农村党员的培训工作。

4、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解决农村实际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把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结合普法教育,结合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围绕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抓出成效,从而扩大依法治理的社会效果。要扎实开展建设"民主法治村"为载体的依法治村工作,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和自治水平,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1、为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把工作计划"民主法治村"建设任务分解到人。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篇二

[关键词] 村民组织; 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6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3-246-01

笔者认为,要做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激发村干部和广大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和民主参与意识。

1 存在的问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已提了多年了,但根据我们在一些农村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在推行过程中还遇到不少困难,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条件。他们认为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强、自治的自觉性没那么高,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老百姓天生就服管,没人管他们反而不适应”,而计划生育工作又是“天下第一难”的群众性工作,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一定差距,我国多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取得的,群众的生育观念未从根本上转变。

1.2 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彻底,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行。现实生活中,由于名目繁多的检查、评比、验收,涉及的指标又多、又细,完成这些具体指标的任务只能由村委会来完成,农村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它很难自主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

1.3 村民的积极性不高、自主性不强。大部分村民和乡村干部均误把村委会当作是乡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上面讲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干部就跟着喊,上面需要什么样典型,他就有哪方面的典型。村里工作以前是怎么抓,现在仍然是怎么抓,没多少实质性变化,仅仅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贴上“村民自治”的标签,如此而已。

1.4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村虽然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但 ……此处隐藏8196个字……要组织形式。在此过程中,人们都力求选择信任度高的合作伙伴,而血缘关系无疑就成了最重要的选择因素;同时,农村聚族而居的居住格局又使这种合作与联系极为便利。因此,家族自然而然地成了单个农民家庭赖以依靠的对象。在这种联系中,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5]但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存在于农村的家族,已经完全不具备近代以前的家族制度及组织形式,只是家族的残余形式和更多以家族观念意识为主的具体表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家族观念已由原来单一的以家族血缘关系划分亲疏的标准逐渐转为泛血缘化。与此同时,地缘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作用亦持久不衰。这种以家族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及地缘关系等价值标准构成的社会,致使作为这种关系依靠的家族法规也以新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发挥作用。这时的家族法规既有原来的一些内容,也有应时而生的新内容。家族法规中关于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涉及的是民主选举、资质管理、纠纷解决等问题。

在我国,村规民约虽早已出现,但目前存在的村规民约是与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紧密联系的。其由自治组织——村民会议负责制定,是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创设的行为规范,是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0年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出现在村民自治较为规范的地区,主要涉及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是村级制度中层次最高、内容最全、结构最完整的规章,有农村“小宪法”之称。[6]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是最具有成文形式的民间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规范性角度看,在国家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规范力的无疑是村规民约,通常情况下都要经过村民大会“制定、修改、审议和通过”等过程,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达。村规民约有很强的地方性,每一个村规民约都不相同,没有固定的内容和程式,规则有多有少,有详有略,每一项都反映着一个特定村庄公共生活的内容。但它们又有相同之处,这就是村规民约大多是内外部规则融合之产物,它的渊源既包括大量的国家法律法规,是执法的产物;同时又包括很多村庄自治的规则、习惯,这些规定大都带有本土特色,多是按照本村“村情”而定。[7]

除此之外,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还存在着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习惯。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差异、居民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存在许多地域色彩鲜明、内容各异的地方习惯。以我国西部地区为例,被学术界广泛引用的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反映的就是西部经济落后、社会封闭地区多元社会控制方式共同作用的现实。这些习惯的存在,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民主、自治观念和意识,如对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习惯做法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同时,各地在制定民主自治配套规章时也会考虑本地习惯的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及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制定规范与本地习惯做法相冲突。

三、民间法与村民自治制度和谐共生

在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最初来源于民间的实践,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检验和完善。村代会制度最早就是由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南楼村和辽宁省曙光乡峨眉村创造实行的。[8]在村民自治体制中,农村居民在实践中也创造出了许多有效的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监督制度。比如村委会的产生、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的订立、村代会制度与“海选”制度的确立等都是通过民间法的实践,然后由国家因势利导在全国范围推广,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的。可以说,民间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改革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尽管民间法在现代化进程中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制度、制定法之间以趋同、和谐为大方向,但是,其与国家法之间同样存在冲突。在实践中,一方面,民间法会更多地照顾到村民个体、本村的利益而忽视兼顾其他合法利益(如“出嫁之女,祖业无份”),这与国家法的普遍正义原则是相悖的。而在很多农村地区,村民甚至部分村干部都认为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无需国家干预,结果出现了过度自治化的现象。在村民参与和自治做得比较“彻底”的地方,村干部常常无视上级下达的任务,乡镇成了“无脚的螃蟹”。村民选举的干部会觉得他们权力大增了,村民的强大支持使他们敢于抗拒政府的指导。[9]在一些家族势力较强的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家族法规违背民主选举机制,威胁村委会权威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在推动村民自治的同时,又制约了村民自由选择的空间,并为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机会。如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法规中会有“村民应该”“必须接受”等词汇,这与“自治”本意是相背离的。

因此,为避免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除了完善相关强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国家政权尤其是国家基层政权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好“政社合一”体制下遗存的问题,毕竟农村民主只有真正同农民切实结合才会有真正的载体。民间法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影响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在实践中,处理好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制度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广大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除了依靠国家制定法的有力推进外,也需要合理地借鉴、吸收“本土资源”,这也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因此,应当在加强二者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建立一个整体利益与地区、个体利益并重,国家法与民间法和谐共存的新型农村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06):3.

[2]张文显。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A].李楯。法律社会学[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

[3]柯丹青。中国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争论[J].中国学刊,Vol(37):63-86,转引自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comment-_2986.html,2015-05-20.

[4]刘会柏。云南省泸西县乡镇党委直选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2006,(01):25-30.

[5]吕红平。农村家族问题与现代化[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6][8]彭艳崇。当代中国村法初探[A].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4辑[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82,392.

[7]折晓叶,陈婴婴。社区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M].浙江人民出版,20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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