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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见习二(非诉讼见习)》工作计划

时间:2024-11-15 01:08:12
《专业见习二(非诉讼见习)》工作计划

 

课程编号:3002212430

学分、学时:2学分/2周

实践地点及形式:校外分散

一、  课程性质、教学目的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将法学专业知识同非诉讼法律事务结合起来,巩固专业理论教学成果,培养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了解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结构,掌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思维与工作方法;使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对象及指导教师

班    级

人数

指导老师

教师职称

指导老师指导学生人数

















三、见习工作程序

1、进行见习前的教育。通过教育,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见习中去。

2、在见习过程中,学生要完成见习报告。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见习期间至少要搜集1个完整的非诉讼案例。

3、见习结束后,要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见习报告,全面系统地总结见习收获与心得体会,也可以对学生见习单位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实践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

   [1]实践内容。各实践项目的实践内容具体如下:

(1)实践项目一的实践内容为“律师非诉讼事务见习”,学生可以从下列律师非诉讼事务中选择一种具体事务进行见习:

A.民事非诉讼事务;

B.商事非诉讼事务;

C.商务谈判非诉讼事务。

(2)实践项目二的实践内容为“企业法务人员非诉讼法律事务见习”,学生可以从下列企业法务中选择一种具体事务进行见习:

A.合同或知识产权管理事务;

B.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

C. 商务谈判非诉讼事务。

(3)实践项目三的实践内容为“事业单位法务人员非诉讼法律事务见习”,学生可以从下列事业单位法务中选择一种具体事务进行见习:

A.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

B.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

(4)实践项目四的实践内容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非诉讼法律事务见习”,学生可以从下列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非诉讼事务中选择一种具体事务进行见习:

A.协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办理与执法有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B.参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普法与整理规范性文件

[2]见习方式。本课程采用分散见习的方式,学生回到自己已联系好的各地相关单位见习。

[3]见习时间。本课程安排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即第5学期)进行。见习学生必须到相关单位进行为期2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见习。本课程见习可以安排在第5学期结束后的那个寒假中进行。

五、成果要求

[1]见习结束后学生应根据见习内容写出见习报告,真实地总结自己的见习收获和体会。见习报告将提交见习指导教师批阅。

[1]见习报告主要包括见习情况介绍和见习收获两大部分。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见习情况介绍部分应包括见习单位、见习经过、主要工作等内容。该部分不少于1000字。

(2)见习收获部分应结合具体非诉业务,分析总结对将来从事相关工作或办理相关诉讼事务能提供借鉴的经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运用相关理论知识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对策。该部分不少于2000字。

[3]见习报告应该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文理通顺、行文规范,一律用A4纸打印。

六、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方法

[1]考核方式。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为由法学系专业见习指导委员会统一考核。

[2]成绩评定方法。本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具体如下:

(1)成绩评定基本依据包括下列4个方面:A.专业见习鉴定表;B.专业见习报告;C.指导老师的评价;D.到岗、出勤等纪律遵守情况。

(2)法学系专业见习指导委员会应根据见习单位的鉴定,结合指导教师的意见,综合评定见习成绩。

(3)本课程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A.优秀。能很好地完成见习任务,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见习报告能对见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有某些独到见解。见习态度端正,见习中无违纪行为。

B.良好。能较好地完成见习任务,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见习报告能对见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见习态度端正,见习中无违纪行为。

C.中等。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见习报告能对见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学习态度基本正确,见习中无违纪行为。

D.及格。见习态度端正,完成了见习的主要任务,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见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

E.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专业见习成绩为不及格:

a.不服从分院安排或擅自变更见习单位和见习时间者;

b.旷工时间累计达3天者或请假时间累计达10天者(延长见习时间补回请假时间者不计),或者一边见习一边做家教等事务者;

c.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者;

d.泄露案情和机密者;

e.见习单位及导师的评价为不合格者;

f.严重违反文明规范,有损于分院学生形象者;

g.不按时上交见习鉴定表和见习报告者;

h.见习报告结构混乱、内容空洞、错误明显者;

i.弄虚作假,欺骗教师和指导委员会者;

j.法学系专业见习指导委员会认为应该属于成绩不及格的其它情形。

七、师生职责与安全纪律要求

[1]指导教师职责。见习指导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并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因此见习指导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代表分院和法学系同接受见习的有关单位进行联系;

2)注意了了解见习学生的思想问题和见习困难,及时解决或提供帮助;

3)根据见习进度安排,落实每个学生的见习岗位。

4)见习开始前,向学生作一次总体见习指导,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见习纪律、见习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5)见习期间,在具体业务方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

6)见习期间,向见习单位的指导教师了解见习学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见习检查,并提出见习指导意见。

7)及时将检查指导情况作记录,并在记录的最后提出关于该见习学生的见习成绩的建议。

8)见习结束后指导学生完成见习报告。

9)见习结束后,及时总结见习检查指导情况,汇总见习材料存档。

[2]见习学生职责。见习学生的职责主要包括如下:

1)思想上高度重视见习活动,结合见习单位的工作业务拟定具体见习计划;

2)虚心向见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和其他同志学习,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

3)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4)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见习中的情况;

5)见习结束后,应该向见习单位和有关指导老师表示感谢,主动和诚恳地征求见习单位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总结,写出见习报告。

[3]安全纪律要求。见习过程中,见习学生应遵守如下安全纪律要求:

(1)见习期间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见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应经见习指导教师批准。

2)见习期间要认真、虚心向指导见习的实际部门工作人员请教。

3)要遵纪守法,注意维护学校、学院和分院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尤其在公开场合更要严格要求自己。

4)爱护公共财物。

5)见习中应主动热情,做好日常服务工作,以取得见习单位信任和好评。

6)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搞无原则的纠纷。

7)遵守见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特别是作息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因生病、参加公务员考试、联系工作或有其他重要事情需要离开见习单位的,必须同时向见习单位和系里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须在以后补回,即相应延长见习时间。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准参与违纪违法活动;不得丢失见习单位档案,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八、其他说明

[1]法学系成立学生专业见习指导委员会,由该指导委员会选派若干名责任心强且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指导教师;

[2]法学系见习指导委员会制定见习工作计划后部署见习工作;

[3]见习前应召开师生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强调见习目的和要求;

[4]见习期间,不得随意变动见习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和分院和法学系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分院对见习生见习情况的检查以及寄发有关见习鉴定表按在分院和法学系备案的见习单位确定。

[5]见习结束后法学系应召开见习工作总结大会,表彰先进,对见习指导教师和见习学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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