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人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 ……此处隐藏32595个字……经理审批后执行;
(5)员工薪资需按照岗位出勤情况发放,具体参照《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6)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员工绩效考核等情况可以逐步提高员工的薪资收入,调薪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7)员工应该服从公司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公司有权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6试用期薪资发放
(1)新进试用:按个人岗位薪资标准80%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2)调整试用:实行薪随岗变的原则,按照个人新岗位薪资标准执行,跨月度的按照各岗位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3)晋升试用:实行薪随岗变的原则,岗职、津贴标准按照个人新岗位薪资标准的100%执行,15号之前晋升的当月执行,15号之后晋升的次月执行。
(4)各类试用期转正后按照个人岗位薪资标准全额发放,15号之前转正的当月执行,15号之后转正的次月执行。
7公司保证薪资发放的科学、客观、公正性,并接受职工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对具体提奖计算过程情况不公开;
8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正确发放员工的薪资,接受员工咨询。
十三、考核
1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月度(季度)考核及年终考核等三种。
2试用考核(见上)
3月度(季度)考核:
(1)公司副经理级(不含)以下人员实行月度考核管理,每月底执行考核,次月5号前由部门秘书填写《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2)考核流程及权限为:员工自评,上一级主管执行考核,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监督。
(3)月中调动的员工由现属部门执行考核,原属部门执行主管应如实反映其综合表现。
(4)公司副经理级(含)以及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实行季度考核管理,每季度末月底执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填写《中层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汇总表》,由总经理审核确认。
(5)考核流程及权限为:员工自评,分管领导执行考核,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出具建议意见,总经理室审核确认。
(6)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格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4年终考核:
(1)每年12月底对员工进行年度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门主管、经理应参考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出勤记录,填写考核汇总表送分管领导复审;
(3)年终考核的考核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A等:
①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考勤请假制度规定日数者;
②全年旷工天数累计达2天以上者;
③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5)有下列情况者不参加考核:
①新进试用人员(参加试用期考核);
②考核期内离职者;
③复职未满三个月或待岗者;
④特别指定或其他原因不适合考核者。
(6)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5考核标准
(1)考核标准包括:员工工作态度、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发展潜能等方面,岗位不同考核重点不同,每项考核标准细分为各项量化考核指标。
(2)执行考核应使用公司统一规范的《各级(岗)员工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表由各部门秘书整理归档,在指定日期送至人力资源部保存。
6考核结果
(1)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分别对应A、B、C、D等四等级(对应标准见各级人员考核表)。
(2)考核等级与员工奖金分配直接挂钩,具体挂钩标准见《绩效考核工作规程》。
14.6.3员工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整、奖惩、聘用(辞退)、加薪之参考依据。
14.6.4员工考核结果一次为“C”者,由所在部门予以面谈提醒;二次为“C”者,予以劝退;考核结果为“D”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14.7绩效面谈
14.7.1员工绩效考核成绩经审批后,所在部门应与员工绩效面谈,每年每人至少面谈4次,每季度至少面谈1次,当员工工作表现出色或者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其绩效面谈,予以激励或者提醒。
14.7.2营业员、副柜长、柜组长的面谈人必须是营销代表以上级人员(包括营销代表),营销代表以上级人员及后台管理人员必须由部门经理进行面谈绩效;
14.7.3绩效面谈应使用《绩效面谈表》,面谈内容包括:工作自述、考核成绩及等级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共同制定改进措施、工作努力方向、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等,面谈结束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14.7.4绩效面谈人应如实记录绩效面谈情况,资产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或者落实改进。
14.7.5《绩效面谈表》由各部门秘书统一保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绩效面谈表》由分管领导统一保管,年终时应整理归档保存,不可销毁,人力资源部应不定期抽查。
14.7.6人力资源部应不定期开展各级员工的绩效面谈工作,综合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思想认识、对公司(部门)的意见或者建议,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信息依据。
14.8.执行考核人员应公平、公正,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错失遗漏。
15、其他
15.1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15.2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15.3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15.4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投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15.5本公司员工应恪尽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15.6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15.7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可私自携出。
15.8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15.9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16、员工考勤(详见《上海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员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17、员工奖惩(详见《上海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18、本制度征求工会意见后执行。
19、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总经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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