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微信广告存在的问题、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微信是腾讯2011年开发的基于智能手机的即时通讯软件,截至2013年底,微信用户已突破5亿。作为目前新兴且火热的网络交流渠道,其凭借低资费、不受区域限制、快速传播、定点周边用户等优点,逐步成为新的广告宣传媒介,受到了商家们的广泛热捧。但是,部分微信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的职能部门,应重视微信广告这一新兴广告形式,并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予以监管。
一、当前微信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擅发广告现象普遍。《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和登记不得擅自发布广告。然而一些经营商家,通过注册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对其进行“关注”后,采取商业推送、话题探讨或资源共享等方式,在未经审核登记、没有发布资格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布商业微信广告。
二是内容虚假宣传泛滥。一方面是虚夸产品。主要是商家在微信广告交流中夸大其销售产品的功能和疗效,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拔高形象。商家往往借助微信广告这一传播形式,采用故事营销、视频营销、文化营销等多种手段,刻意拔高企业形象,诱使用户成为其忠诚的消费者,死心塌地购买其商品或选择其服务。
三是涉嫌不正当竞争。部分商家在利用微信广告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服务)推广的过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讽刺打压竞争对手,甚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诋毁对方商誉;或者编造、制作打压竞争对手的故事或视频,通过其微信“粉丝”共享的方式传播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四是广告扰民现象严重。微信广告发布简单、费用低廉,且发布数量没有限制。鉴于这一优势,部分商家在短时间内通过推送或“摇一摇”的方式给用户发送大量广告信息。这些广告绝大多数对微信用户而言没有任何用处,成为真正的“垃圾微信”,严重扰乱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二、工商部门监管微信广告的难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对微信广告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行的《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因制定较早,诸多条款已不适应监管的实际需要,造成基层工商部门无法可依,给依法监管微信广告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鉴定广告困难。微信不仅仅是一种广告媒介,更是一种通信工具,其通过声音、视频、文字推送的微信中,微信广告是缺乏明显标志的。其在传送过程中与普通微信没有明显区别,造成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管时对微信广告的鉴定较为困难。
三是监管手段短板。一方面经验缺乏。微信广告是2011年以来迅速兴起的新的广告形式,其发布、传播与传统广告区别较大,工商部门尚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另一方面监测困难。商家可借助智能手机这一终端随时随地发布微信广告,工商部门现有的常规监测工具和技术手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四是部门协作困难。由于腾讯公司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了微信传播的渠道,工商部门对微信广告的监管极大程度上依赖腾讯公司、宽带接入商、网络行业管理部门在技术上、管理上的配合。在当前缺乏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的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出于不同的利益追求,很难开展有效合作,严重影响监管效果。
五是行政处罚困难。微信广告的广告主体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特点,微信广告依托网络发布,虽然发布对象相对容易确定,但在后期分享、转发、转载等过程中,转发人、转载人却不容易锁定。加之广告发布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接受用户(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同,行政区域跨度大,即使微信广告存在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广告人、制作人、发布人、转载人进行追责处罚也相对困难。
三、加强微信广告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规范微信广告制作、发布行为,界定违法微信广告失信范围和违法标准,明确其制作、发布是否需要审核备案,统一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设定对发布违法微信广告的处罚依据,提升对微信广告监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强制自我标记,有效界定广告。可强制要求在发布微信短信广告时,发布者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采取文字或声音的形式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经过这样的自我标记,工商部门可以利用特定自动识别微信广告程序,有效区别普通微信和微信广告,实现对微信广告的界定。
三是加大监测力度,严打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微信广告尽快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力度,培养适应网络时代广告监管的专门人才,配备专用监测设备,进一步充实监测力量,强化对微信广告的监测管理,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营造监管高压态势。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与通信部门的沟通协作,使其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微信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及宽带服务接入者的管理作用,积极为执法部门提供微信广告发布的时间、范围、对象、数量、内容等各类记录和证据,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是实施实名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一方面继续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新入网手机用户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在运营商对申请书所记载的住所、姓名的用户进行确认后方能取得号码,电信运营商必须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另一方面依托通信平台探索微信管理实名制度。在强化用户隐私保密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微信实名申请、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微信违法广告发现难、调查难、查处难的问题,提高微信广告监管效能。
六是开发功能软件,避免广告侵扰。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相关反骚扰软件开发的扶持力度,鼓励软件公司及时开发专门针对通过微信发布垃圾广告的过滤软件,保护微信用户免受垃圾广告的侵扰,有效净化微信通讯市场。